为了加强学校管理,防止社会不良兹扰,经研究,依据《教育法》第二十八条、第七十二条和《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》特制定如下规定。
1、校门实行全天候不离人值班,大门开放与关闭遵照学校作息时间。
2、上课期间概不会客,确有要事,经门卫问明情由,经校长许可,登记同意,并与会见人取得联系,方可会见,事情不是特别紧急的,须在课下会见。
3、因公、因私来校办事人员,须持相关证明,经门卫同意,办理好登记手续后,方可进入校内。一经进入校园,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4、在校学生不许会客,如家长确有要事,经门卫同意并登记后,下课在门卫室会见,学生在校如因病、事需出校,须由班主任亲自送到校门,登记后方可离校。
5、星期天及节假日学生未经许可,严禁来校活动。
6、校内严禁骑车。摩托、自行车进入校门,须自动下车推入,并放在指定地点。任何非本校车辆,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内。
7、学校大小公物出校,须由主管人签字,个人的大件财物出校,应先向学校申报,并由本人送出。
8、校门钥匙不得私自配制,凡由此造成不安全事故者,学校将追究责任,严肃查处。
9、对无事来校游窜,不听劝阻、无理取闹人员,学校根据情节进行说服、批评教育,如说服教育无效,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10、严禁校门周围50米 范围内摆摊设点,违者学校有权制止。学校谢绝一切推销行为。